索??引??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57 | 生成日期: | 2024-08-21 |
文???????号: | 景政办发〔2024〕57号 | 关键字: | 决策,重大,县,行政,应当 |
所属机构: | 中国竞彩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中国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竞彩网印发《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 中国竞彩网: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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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 中国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县本级财政预算编制中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报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按职权决定,并及时在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上通报,相关副县长要及时向县长报告。 ?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承办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乡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对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必要时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要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出专家组长建议人选或提出拟聘请的专业机构建议名单报县政府确定;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人员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或专业机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三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 第三章 ?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 ? 第一节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的文本和起草说明,涉及其他部门重要职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二)决策承办单位法规机构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三)决策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决策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后,县政府办公室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进行。 送请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条?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核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十二条?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决策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县长决定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审议。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期限的,决策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长最后发表意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发表意见。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通过县政府网站、报纸及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和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 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 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县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政府督查部门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数据采集、抽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实施效果信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以及大数据等方法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和改进贯彻执行方式等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第四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当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景泰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 为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 (二)其他重要的土地、林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 四、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县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实行政府定价,且影响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中国竞彩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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