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2042378404828X7/2024-00073 | 生成日期: | 2024-11-15 |
文???????号: | 景政办发〔2024〕78号 | 关键字: | 资金,项目,衔接,实施,财政 |
所属机构: | 中国竞彩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中国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竞彩网印发《 中国竞彩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 中国竞彩网: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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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 中国竞彩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竞彩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 日 中国竞彩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中国竞彩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 中国竞彩网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根据《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振兴〔2024〕18号)和《白银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财农发〔2024〕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三条县级财政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县级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保持总体稳定。 第四条衔接资金安排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公平,推动均衡发展。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使用方向,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易地搬迁贷款和 ?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省内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不得使用中央省级资金。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的60%(含)以上用于支持实施现代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提升行动,培育壮大“生猪、牛、羊、菜、果、薯、药、黑毛驴、小杂粮、水产养殖、文冠果”等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产业集群、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以工代赈,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1.脱贫攻坚及过渡期拖欠工程款及相关费用。2.脱贫攻坚期政府购买服务费用。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相关各类培训费。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联系不紧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和农产品品牌推广。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会同县发改、民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资金主管部门拟定项目计划,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建议,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八条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均由县级自主安排、自行审批。资金主管部门要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及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 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 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条衔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专账核算。 到户到人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 ?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 ?级组织自建自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 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项目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实施计划、合同书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行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支付。预拨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含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预拨资金不超过合同数的30%。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行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同时保管好所实施项目的管理台账、各类文本资料、会计资料等,以供审计和备查。 第十三条衔接资金项目完工结算时应按结算价款的3%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从竣工决算验收之日起一年后,经行业部门、乡镇核查工程质量合格,并出具有关核查人员的签字证明资料,方可支付保证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中央、省级衔接资金分别按照不超过1%(含)和3%(含)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级财政解决,结余部分继续安排用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费用于衔接资金支出项目的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资金指标。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单位)强化资金支出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7月底、10月底衔接资金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省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将以当期应支未支资金规模乘以序时进度与实际进度差值为基数视情按比例,在到县的中央和省级巩固成果任务方向资金中扣减当年资金。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景政发〔2022〕198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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